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号:
颁布日期:1997-07-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法律及人大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7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下列全国性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以上全国性法律,自1997年7月1日起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布或立法实施。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删去下列全国性法律:

《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附:国徽图案、说明、使用办法。

1997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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