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厦门海关驻东渡办事处、厦门海关驻高崎机场办事处分别调整为东渡海关、厦门高崎机场海关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务院文号:
颁布日期:2004-01-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关于同意厦门海关驻东渡办事处、厦门海关驻高崎机场办事处分别调整为东渡海关、厦门高崎机场海关的批复

(2004年1月20日国务院文件国函[2004]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转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厦门海关东渡办事处、高崎办事处更名为厦门东渡海关、厦门高崎机场海关的请示》(闽政〔2000〕文36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厦门海关驻东渡办事处、厦门海关驻高崎机场办事处分别调整为东渡海关、厦门高崎机场海关(均为正处级),隶属厦门海关。

二、核定东渡海关人员编制155名、厦门高崎机场海关人员编制87名,均在厦门海关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不另新增编制。所需人员从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东渡海关、厦门高崎机场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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