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务院文号:
颁布日期:1993-10-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

转发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意见

国务院:

为尽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工资宏观调控体系,确保企业工

资总额增长与国民经济发展保持合理、协调的比例关系,我们根据党中央、国务院

有关文件和指示的精神,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并征求部分省市的意见,对加强企业工

资总额宏观调控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区、部门应充分重视并认真抓好建立劳动工资宏观调控体系的工作,

根据“国家宏观调控、分级分类管理、企业自主分配”的原则和要求,切实加强对

企业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企业工资总额的内涵,应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

换经营机制条例》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

行。

二、从1993年起,国家对地区和部门实行动态调控的弹性工资总额计划(以下

简称弹性计划)管理,原则上按照劳动部已组织试行的弹性计划实施办法执行。全

国性公司、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等单位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

称工效挂钩)办法,其工资总额也纳入弹性计划管理。

三、各地区、部门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弹

性计划实施办法和“两个低于”的原则,测算和编制本地区、部门企业工资总额增

长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要严格履行加强宏观调控的职责,认真落实国家下达

的弹性计划;对下属地(州)、市、县和所属单位,按照弹性计划所依据的投入产

出、效益效率原则下达指导性计划。

四、各地区、部门的全部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和各种经营方式的企业,均应

按要求认真编制本企业的工资总额计划,报送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无主管部

门的企业报劳动部门)。

五、各地区、部门要在国家下达的弹性计划范围内,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实行分

级管理和分类指导,对企业工资总额的调控方式逐一认定。

应在进一步改进完善工效挂钩办法的基础上扩大挂钩面。经财政部门认定的亏

损企业,可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指标挂钩的办法。企业只能在按规定提取的工资总

额内自主分配。

对暂不具备工效挂钩条件的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其工资总额包干数

经劳动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企业要严格按核定的工资总额提取和发放工资,

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在完成任务的前提下减人不减工资总额。

经批准试行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办法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基数由

劳动、财政部门核定,如企业经济效益下降,其工资总额相应下浮。在国家对这种

确定企业工资总额的办法作出具体规定之前,只能先试点,取得经验后再依据国家

有关规定逐步推开。

六、各地区、部门要认真负责地抓好工资总额管理。所有企业都要使用《工资

总额使用手册》。实行工效挂钩和自主确定工资总额的企业,根据自行编制的工资

总额计划如实填写《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于年初报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一次性备

案签章;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按照劳动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包干数填写

《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于年初报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一次性审核签章。对未备案

签章、审核签章或超额支取工资的企业,银行一律拒付。

七、各地区、部门应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总额宏观监测、信息反馈及预警体系,

对各地区、部门和企业的工资总额变动情况,按“两个低于”的原则进行监测;执

行季报、半年报和年度考核制度,对经济运行动态、企业工资总额发放情况及两者

的比例关系认真分析,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预警。同时,应定期公布不同行业的

国内、国际人工成本及经济效益横向比较指标,以指导企业搞好内部分配。

八、国家对各地区、部门的弹性计划执行情况认真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处

理。各地区、部门要在每年六月底前,将上年度弹性计划执行情况报送劳动部、财

政部、国家计委(必须按照统一制定的表格填报)。在一个五年弹性计划期末,对

无特殊原因超过国家按弹性计划核定的工资总额的地区、部门,按超过的工资总额

等额增加其上缴中央财政的数额(由中央财政补贴的地区、部门等额减少补贴),

并且等额核减其下一个五年弹性计划期的工资总额基数。对此,劳动部、财政部应

将有关情况和意见报告国务院,经批准后执行。

九、各地区、部门要引导企业自觉做好工资总额管理工作,及时掌握企业工资

总额增长情况,年末认真进行检查。对于企业违反规定多提工资的,当年应如数扣

回;当年扣不回的,用工资储备金抵补;无工资储备金的,相应扣减下年度工资总

额基数或包干数。对这类企业的经营者和直接责任者,还要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

报批评或建议当地政府严肃处理。

十、各地区、部门和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税收规定执行,对企业和职工个

人一律不得自行减征、缓征或免征应缴纳的税金,擅自减征、缓征或免征的,应予

纠正。

十一、各级劳动、计划、财政、税务、审计、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协

调行动,共同做好企业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工作,以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

调地发展。

十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地区、

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和各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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