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已到离退休年龄未办离退休手续人员调整工资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已到离退休年龄未办离退休手续人员调整工资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务院 | 文号: ---|--- 颁布日期:1990-04-19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 | 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已到离退休年龄未办离退休手续人员调整工资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调整国家机关
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已到离退休年龄未办离退休手续人员调整工资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国务院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0-04-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 |
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已到离退休年龄未办离退休手续人员调整工资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文件(国发〔1989〕82号)发出以后,不少地区和部门提出,这次调整工资前已到离休退休年龄的人员,一部分按规定办理了离休退休手续,另一部分由于各种原因未办理手续,为有利于离退休制度的贯彻执行,避免在政策上
出现较大的矛盾,建议对未办理手续人员的工资调整适当加以限制。国务院同意这些地区和部门的意见,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1989年9月30日前已到离休退休年龄,尚未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人员,可以根据国务院文件的规定参加工资普调,即在本人现行职务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一级工资。
二、上述人员普调工资后,原则上不再按国务院文件关于解决工资突出问题的规定执行。对其中个别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留用继续工作、工资偏低、矛盾突出的,采取个别问题个别解决的办法,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审查批准后,可以参加解决工资突出问题,但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
从严掌握,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理。
三、各类人员离休退休的年龄界限,均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这项工作政策性强,关系到部分同志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思想工作,保证这次调整工资的工作顺利进行。
199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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