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对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国务院文号:
颁布日期:1987-08-08失效日期:1994-01-28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对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

第一条为了促进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鼓励外籍人员来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减半征收:

(一)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在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驻华机构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三)其他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华侨、港澳同胞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比照第二条的规定减征。

第四条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条本规定自1987年8月1日起施行。

1987年8月8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