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将劳动教养场所列为特殊事业单位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务院文号:
颁布日期:1981-04-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关于将劳动教养场所列为特殊事业单位的通知

国务院

为了把劳动教养事业办得更好,现决定将劳教场所列为特殊事业单位。生产上实行企业管理,在预算收入科目上单列劳教一项。劳教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盈余上交地方财政,亏损由地方财政补贴。

望接此通知后认真贯彻执行。

1981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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