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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国务院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81-01-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 |
国务院关于新建立地区性津贴(补贴)制度要事先报批的通知
1981年1月6日,国务院
一九八0年以来,有些省、自治区,在所辖的某些自然条件艰苦、物价偏高的民族自治地区,建立了生活补贴制度;也有一些省、自治区提出要建立类似的补贴制度的意见.鉴于调整时期国家财政困难较大,过多解决这类问题的条件还不具备,为此要求,凡是一九八0年以来新建立了地区性津贴(补贴)制度的省、自治区,请将新建的津贴(补贴)办法,包括津贴标准、执行范围和人数、增加工资数额等情况报告国务院,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和财政部.今后各地区需要建立类似地区性津贴(补贴)制度的,必须事先报经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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