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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国务院关于在精简工作中作退职处理的高等学校毕业的干部,清理收回后的工龄及待遇问题的规定(摘录)
| 颁布单位:国务院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70-01-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 |
国务院关于在精简工作中作退职处理的高等学校毕业的干部,清理收回后的工龄及待遇问题的规定(摘录)
1963年10月8日,国务院
规定
……收回分配工作的高等学校毕业的干部,他们离职期间不计算工龄,也不补发工资;领有退职补助费的原则上应当缴回,如果生活上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少缴或者不缴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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