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精简工作中作退职处理的高等学校毕业的干部,清理收回后的工龄及待遇问题的规定(摘录)

颁布单位:国务院文号:
颁布日期:1970-01-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关于在精简工作中作退职处理的高等学校毕业的干部,清理收回后的工龄及待遇问题的规定(摘录)

1963年10月8日,国务院

规定

……收回分配工作的高等学校毕业的干部,他们离职期间不计算工龄,也不补发工资;领有退职补助费的原则上应当缴回,如果生活上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少缴或者不缴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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