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颁布单位:国务院文号:令第662号
颁布日期:2015-06-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2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5年6月12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城市规划”修改为“城乡规划”,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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