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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
| 颁布单位:国务院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81-01-28 | 失效日期:2008-03-07 |
|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
1981年1月28日,国务院
第一条为了调整与稳定国民经济,适当集中各方面的财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提高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确定从一九八一年开始,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
第二条国库券主要向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分配发行。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和农村富裕的社队,可以适当认购。个人也可以自愿认购。
第三条国库券每年发行的数额由国务院确定,并从当年一月一日开始发行,六月三十日交款结束,七月一日起计息。
第四条国库券利率定为年息4%。国库券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五条国库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国库券票面额分为拾元、伍拾元、壹百元、伍百元、壹千元、壹万元、拾万元、壹百万元八种。
第六条国库券自发行后第六年起,一次抽签,按发行额分五年作五次偿还本金,每次偿还总额的20%。
第七条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
第八条国库券筹集的资金,由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综合平衡的需要,统一安排使用。
第九条国库券不得当作货币流通,不得自由买卖。
第十条伪造国库券或破坏国库券信用者,依法惩处。
第十一条国库券条例的解释,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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