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务院文号:
颁布日期:1970-01-01失效日期:1988-09-01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

国务院

关于国家机关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各地执行尚不一致,为避免互相影响,特统一规定如下:

一、生产:产前产后共给假56天,难产或双生增加假期14天。

二、流产:怀孕不满7个月流产时,得根据医师的意见,给予30日以内的产假。

三、产假期间(包括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在内),工资照发。

四、产假期满,因病需要继续休养者,按病假处理。

1955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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