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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国务院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70-01-01 | 失效日期:1988-09-01 |
|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 |
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
国务院
关于国家机关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各地执行尚不一致,为避免互相影响,特统一规定如下:
一、生产:产前产后共给假56天,难产或双生增加假期14天。
二、流产:怀孕不满7个月流产时,得根据医师的意见,给予30日以内的产假。
三、产假期间(包括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在内),工资照发。
四、产假期满,因病需要继续休养者,按病假处理。
1955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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