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三八”国际妇女节放假工资如何支付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务院 政务院文号:
颁布日期:1970-01-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三八”国际妇女节放假工资如何支付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政务院

关于北京、天津、山东等地所询公私企业“三八”国际妇女节放假工资如何支付问题,根据政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规定“属于部分人民的节日,为了便于部分人民的群众活动,得放假半天,或只其中一部分人放假,其他一部分人得推代表参加庆祝”的精神,提出如下

处理意见:

一、凡在“三八”国际妇女节放假参加庆祝活动者,工资照发;

二、凡在“三八”国际妇女节照常工作者,一律不作加班论,不增发工资。

195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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