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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补国家民委兼职委员单位和调整兼职委员有关问题的复函
|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11-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补国家民委兼职委员单位和调整兼职委员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4年11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函[2004]8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民委:
你委《关于建议增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为国家民委兼职委员单位和调整卫生部兼职委员的请示》(民委报[2004]32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增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为国家民委兼职委员单位,卫生部副部长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佘靖为国家民委兼职委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作为国家民委兼职委员单位的职责为:研究拟定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各民族医疗医药的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研究、指导藏医、蒙医、维医等各民族医药工作,加强民族医药人才培养,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
二、同意卫生部副部长王陇德为国家民委兼职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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