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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青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与傅元宗劳动争议案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1-03-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青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与傅元宗劳动争议案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
1991年3月21日,最高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1〕青法经字第2号关于青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简称青海商检局)与傅元宗劳动争议案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认为:青海商检局与傅元宗之间签订的《关于傅元宗接受系统外招聘的协议》,不是劳动合同,不能适用《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该局与傅元宗之间发生的傅是否已辞去公职的争议,也不是劳动争议,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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