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15岁的未成年人过失致人重伤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
颁布日期:1990-06-04失效日期:2013-01-18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15岁的未成年人过失致人重伤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批复

1990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15岁的未成年人,因玩弄风枪过失致人重伤(眼瞎),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说的“重伤”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重伤。15岁的未成年人过失致人重伤的行为,不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涉及民事赔偿的问题,按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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