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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教养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81-07-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教养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1981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法研字〔81〕第16号请示收悉。关于劳动教养日期可否折抵刑期的问题,经我们研究,并征求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意见,同意你们提出的参照本院1957年9月30日法研字第20358号《关于行政拘留日期应否折抵刑期等问题的批复》办理的意见。即: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被劳动教养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劳动教养的日期可以折抵刑期;至于折抵办法,应以劳动教养一日折抵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期一日,折抵管制的刑期二日。在本批复下达以前,已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罪犯,劳动教养日期没有折抵刑期,现仍在服刑的,可补行折抵;已服刑期满的,即不必再作变动。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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