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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未成年的劳教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三年内犯罪是否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的批复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3-03-06 | 失效日期:2013-01-18 |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关于未成年的劳教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三年内犯罪是否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的批复
1993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的劳教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三年内犯罪是否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的批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研(1992)68号《关于未成年的劳教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三年内犯罪是否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未成年的劳教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三年内犯罪,如果犯罪时已年满18岁的,应当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如果犯罪时仍不满18岁的,应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适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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