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
颁布日期:1989-08-10失效日期:2013-01-18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

最高法

劳动部:

你部劳力函字[1988]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下列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不服,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

2、国务院《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也不应含有撤销或者维持仲裁决定的内容。

三、劳动争议当事人按规定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或者仲裁机关的仲裁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执行程序办理。在执行中,对于企业拒绝给职工安排工作并且不发工资或者不给福利待遇的,人民法院可按民事诉讼(试行)第一百七十九

条的规定,通知银行或者信用社扣划应付的工资和应享受的福利待遇,必要时可责令企业赔偿该职工的实际损失。

1989年8月10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