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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
| 颁布单位:民政部 | 文号:民政部令第50号 |
|---|---|
| 颁布日期:2013-07-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50号
《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
2013年7月5日
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
民政部决定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七条第四款、第八条第二款中的“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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