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换证期间申请临时进口药品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换证期间申请临时进口药品的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2-01-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
关于印发《换证期间申请临时进口药品的规定》的通知
国药监注[2002]4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期间临床和生产急需药品的进口问题,规范换证期间临时进口药品管理,我局制定了《换证期间申请临时进口药品的规定》,现予发布实施。
请各有关单位根据进口次数的规定,做好换证品种临时进口的计划,以保证换证期间的药品供应。
特此通知。
附件:1.进口药品批件
2.进口药品换证品种审评情况咨询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换证期间申请临时进口药品的规定
进口药品在已正式提交换证申请并取得《进口药品审评意见通知件》或《进口药品补充意见通知件》后,在原注册证已失效且新的注册证未获批准前,如遇临床用药和国内生产急需情况,可向我局药品注册司申报临时进口药品申请,并遵照下列规定的原则和审批程序执行。
一、临时进口需同时遵循下列原则:
(一)申请者应为提交换证申请的同一申报单位。如有不同,则必须提交该品种《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的国外药品生产企业的授权文书,并在生产国予以公证;
(二)临时进口申请原则上应在提交《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换证申请后7个月时提出;在取得新《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之前,每个品种的临时进口次数应为一次,最多不超过二次;
(三)若换证品种包含补充申请内容,其临时进口申请应以原注册内容为准;
(四)申请临时进口药品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340号)的规定,每个品种每次申请须缴费2000元人民币;
(五)临时进口的审批采用我局药品注册司《进口药品批件》(附件一)方式。批件规定的进口时限最多为6个月,并在此限度内,根据换证审评进度,决定具体进口时限(如2个月、3个月等)。
二、临时进口须同时报送下列资料:
(一)临时进口药品的申请。内容包括:
─药品名称(通用名和商品名)
─原《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证号
─进口数量、规格、包装规格、产品批号
─进口口岸和拟进口的时间
─进口理由及其它内容。
(二)《进口药品资料签收单》复印件;
(三)原《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
(四)《进口药品审评意见通知件》或《进口药品补充意见通知件》复印件;
(五)若该品种曾获临时进口批准文件,应附复印件;
三、临时进口审批的一般程序
(一)申报单位将临时进口药品申请及全部资料报我局药品注册司受理办公室。
(二)经受理办公室审查符合要求的,即发给“资料受理通知单”,同时通知申报单位按规定缴费。
(三)对需要进一步确认和了解换证审评情况的品种,受理办公室填写《进口药品换证品种审评情况咨询单》(附件二),由药品注册司各职能处领导签字批准。咨询单即由受理办公室转药品审评中心。
其它品种可按下述第5项直接办理《进口药品批件》审批手续。
(四)药品审评中心接到《进口药品换证品种审评情况咨询单》后,应就该品种技术审评情况和进度等作出说明,并在10日内将《进口药品换证品种审评情况咨询单》送受理办公室。对确因质量标准复核影响审评进度的品种,由注册司受理办公室进一步向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了解标准复核的进展情况。
(五)接到药品审评中心的咨询意见后,受理办公室即可开始办理《进口药品批件》审批手续,由药品注册司批准下发。
附件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进口药品批件
ImportDrugsApprovalNotice
批件号:
ApprovalNo.
药品通用名GenericName(INN)
药品商品名
TradeName
剂型
DosageForm
规格
Strengths
包装规格
PackageSizes
批准进口数量
Quantity
生产厂
Manufacturer
名称
Name
地址
Address
产地
Origin
公司
Company
名称
Name
地址
Address
申请单位
Applicant
检验单位
QCInstiute
检验标准
Specifications
批件效期
ValidDate
原注册证号
PreviousIDL
记录
Records
1、进口检验机构盖章注销:日期:
2、实际进口数量记录:日期:
备注
Remarks
(注意背面“遵照事项”)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监督司
年月日
遵照事项
1、申请单位应在本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将批准的进口数量一次进口完毕;本件不得重复使用,逾期作废。
2、报验单位须持本件原件、本件规定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原件及《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其它有关资料,到本件指定的检验单位办理报验手续。
3、检验单位在核对、记录实际进口数量后,必须将本件在规定位置盖章注销。
4、如本件与原《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规定内容不符的,以本件内容为准。
5、本件规定免检的品种,可予免检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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