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的公告
关于修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的公告
|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文号:公告2012年第54号 |
|---|---|
| 颁布日期:2012-12-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规范性文件 |
关于修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4号
为适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需要,现就税务机关出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申请表的修改问题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的附件1即《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中的“本次付汇金额涉税情况”中增加“已缴纳增值税”和“增值税税率”两栏,详见附件。
附件: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doc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12177749.files/n12177750.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2月6日
附件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境内
支付人支付方名称联系人
支付方地址联系电话
税务
代码(国税)付汇银行
(地税)付汇账号
境外
收款人收款方名称
收款方地址
收汇银行收汇账号
国家或地区境内外机构
是否关联
合同或协议名称合同号码
合同总金额(或支付标准)币种
已支付金额币种
本次支付项目预计付汇日期
本次付汇金额币种
本次付汇折合人民币金额汇率
合同执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次付汇金额涉税情况已缴纳营业税已缴纳个人所得税
已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税率
已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税率应税所得率
免予征税□不予征税□
申请人
声明我谨在此声明:以上呈报事项准确无误,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和盖章:申请日期:年月日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意见:
经办人:受理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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