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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教育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6-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规范性文件 |
教育部办公厅、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国务院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人士和台湾同胞在内地(大陆)高校申请教师资格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师厅[2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台办、外办(港澳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台办、外办: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经研究,现就港澳人士和台湾同胞在内地(大陆)高校申请教师资格证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在内地(大陆)高校工作的港澳人士和台湾同胞,凡办理了居住证明的,根据自愿原则,可申请认定内地(大陆)高校相应种类的教师资格。申请人应遵守内地(大陆)法律法规。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的条件与程序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港澳人士申请教师资格的有效证件为港澳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申请教师资格的有效证件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教育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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