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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确认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2011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文号:财税[2012]47号 |
|---|---|
| 颁布日期:2012-05-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规范性文件 |
关于确认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2011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财税[201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精神,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确认,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2011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企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或个人2011年度通过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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