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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的复函
| 颁布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文号:人社部函〔2010〕54号 |
|---|---|
| 颁布日期:2010-03-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规范性文件 |
关于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的复函
人社部函〔2010〕54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晋人社厅字〔2010〕4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720元、670元、620元、570元调整为850元、780元、710元、640元。
二、同意你省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79元、74元、68元、63元调整为93元、86元、78元、7元。
三、请你厅在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发布的文件报我部备案。
请你厅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工作,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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