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旅游局办公室文号:旅办发〔2015〕117号
颁布日期:2015-04-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规范性文件

关于修改《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旅办发〔2015〕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

国家旅游局对《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修改如下:

一、文件名称修改为《国家旅游局关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二、第五条第五款修改为:参与赌博、色情、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第六款修改为: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活动;增加“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作为第七款。

三、第六条修改为:“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视游客不文明行为情节及影响程度确定,期限自信息核实之日起计算。

现将修改后的《国家旅游局关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201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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