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大亚湾核电厂1、2号机组《核电厂运行许可证》和岭澳核电厂1、2、3、4号机组《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续证申请的通知
关于批准大亚湾核电厂1、2号机组《核电厂运行许可证》和岭澳核电厂1、2、3、4号机组《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续证申请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文号:国核安发[2016]35号 |
|---|---|
| 颁布日期:2016-03-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国核安发[2016]35号
关于批准大亚湾核电厂1、2号机组《核电厂运行许可证》和岭澳核电厂1、2、3、4号机组《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续证申请的通知
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岭澳核电有限公司、岭东核电有限公司、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岭澳核电有限公司、岭东核电有限公司《关于呈交大亚湾核电基地六台机组〈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续证的请示》(广核运〔2016〕11号)收悉。
根据《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局对提交的有关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查。经研究,我局决定批准将大亚湾核电厂1、2号机组《核电厂运行许可证》和岭澳核电厂1、2、3、4号机组《核电厂运行许可证》有效期分别延至2033年5月24日、2033年11月22日、2041年12月3日、2042年6月22日、2050年4月20日、2050年12月30日。
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岭澳核电有限公司、岭东核电有限公司、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大亚湾核电厂1、2号机组和岭澳核电厂1、2、3、4号机组运行管理中,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并遵守其《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的要求,确保大亚湾核电厂和岭澳核电厂的运行安全。
附件:1.大亚湾核电厂1号机组运行许可证
2.大亚湾核电厂2号机组运行许可证
3.岭澳核电厂1号机组运行许可证
4.岭澳核电厂2号机组运行许可证
5.岭澳核电厂3号机组运行许可证
6.岭澳核电厂4号机组运行许可证
http://www.mep.gov.cn/gkml/hbb/haq/201603/t20160304_331322.htm
国家核安全局
201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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