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秦山第三核电厂就地空气冷却器整体性改造申请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4-11-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批准秦山第三核电厂就地空气冷却器整体性改造申请的通知

国核安发[2014]263号

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秦山第三核电厂部分就地空气冷却器整体性改造的请示》(中核运行执照发〔2014〕206号)收悉。

根据《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秦山第三核电厂就地空气冷却器(7311-LAC9~16)整体性改造是可以接受的,现予批准。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我局批准的方案实施改造,确保秦山第三核电厂的运行安全。

国家核安全局

201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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