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母婴保健法》等 法律法规落实情况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1-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监督函〔2014〕10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

根据《关于开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4〕70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全面了解地方开展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国家卫生计生委与国家中医药局定于2014年12月对《母婴保健法》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安排部署情况,包括工作方案的制定、组织机构、召开会议、建立工作制度情况等。

(二)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阶段总结情况,包括贯彻落实情况、主要问题以及意见建议。

(三)许可、日常管理和监督执法工作衔接情况,主要包括日常监管职责分工、监督执法机构与管理部门工作衔接与配合、监管信息的共享与通报情况等。

(四)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主要是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发现问题的整改到位情况等。

(五)开展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经验体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及解决情况、下一步工作建议。

二、督查对象和形式

(一)督查对象。省、市、县三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监督机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省、市、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至少各1家;母婴保健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医院、设有预防接种单位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至少各2家。

(二)督查形式。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实地查看等方式。

三、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完成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认真总结辖区开展法律法规落实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认真总结《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公布施行以来在辖区的贯彻落实情况,客观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二)各地要按照督查工作内容和要求,提前做好相关数据统计工作,组织做好有关文件资料的准备,配合督查工作的开展。要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等要求,严格控制陪同督查人数,轻车简从,提高工作效率。

具体督查时间、地点和人员安排另行通知。

联系人:彭婷、冯佳园、黄莹

电话:010-68791922、68791916、59957677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

201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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