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汶口遗址汶河北岸区域新发掘房址保护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
关于大汶口遗址汶河北岸区域新发掘房址保护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保函〔2015〕23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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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5-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大汶口遗址汶河北岸区域新发掘房址保护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2392号
山东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呈报〈大汶口遗址汶河北岸区域发掘遗迹保护性设施工程方案〉的请示》(鲁文发〔2015〕193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大汶口遗址汶河北岸区域新发掘房屋遗迹保护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同意建设1号和3号保护棚,暂不同意建设2号保护棚。
二、所报方案尚需做以下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一)大汶口遗址北岸遗址区保护棚建设应贯彻最小干预原则,仅限于近两年内已发掘的房屋遗迹,并注意与遗址及其周边环境相协调。同时,大汶口遗址的保护展示应立足于回填保护与模拟展示、标识展示相结合的思路,不宜对考古遗迹进行大面积揭露展示。
(二)应严格控制保护棚的建筑规模、体量和高度,以满足基本功能需求为限。保护棚建筑宜采用钢框架构筑物形式。建议考虑在3号保护棚适当增加必要的四周围挡,以增强遗迹保存环境的稳定性,确保文物安全。
(三)保护棚室外标高不得低于±0.000,以免地下文物遗存受到破坏。
(四)保护棚建筑基础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应在事先开展必要考古工作的基础上,对重要文物遗存予以避让,确保文物安全。
(五)保护棚周边区域排水应以场地排水为主,不宜大规模新建排水沟。
(六)暂不同意建设2号棚。应待2015年度考古发掘工作结束后,对所发掘考古遗存的价值及展示前景进行评估,并结合大汶口遗址的整体展示需求,再行考虑是否进行展示,并合理确定展示方式。
(七)遗址看护房应单独编制选址方案和设计方案,说明具体建设指标和功能需求,按程序另行报批。
三、请你局指导方案设计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所报方案做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经你局核准后实施。施工中,请你局加强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安全。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5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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