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乌什喀特古城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立项的批复
关于乌什喀特古城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保函〔2015〕2342号 ---|--- 颁布日期:2015-05-04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乌什喀特古城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234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上
关于乌什喀特古城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保函〔2015〕2342号 |
|---|---|
| 颁布日期:2015-05-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乌什喀特古城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234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上报〈乌什喀特古城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立项报告〉的请示》(新文物保发〔2015〕68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乌什喀特古城边界围栏及保护标志牌建设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应加强考古和现状勘察,进一步明确乌什喀特古城的分布范围、遗存分布和文化内涵,并结合地形地貌、遗址保存现状及日常管理需要,合理确定围栏建设范围、走向。
(二)围栏与标志牌外观设计应简洁,尽量与遗址本体和周边景观风貌相协调。
(三)管理用房及停车场建设工程应待乌什喀特古城保护规划编制完成后,统筹考虑管理、安防、展示等需求后,重新编制立项报告,按程序另行报批。
(四)根据工程量重新校核工程预算。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切实做好乌什喀特古城保护工作,加强专门管理机构建设、日常巡查和看护,确保文物安全。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5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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