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乌什喀特古城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文物保函〔2015〕2342号
颁布日期:2015-05-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乌什喀特古城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234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上报〈乌什喀特古城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立项报告〉的请示》(新文物保发〔2015〕68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乌什喀特古城边界围栏及保护标志牌建设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应加强考古和现状勘察,进一步明确乌什喀特古城的分布范围、遗存分布和文化内涵,并结合地形地貌、遗址保存现状及日常管理需要,合理确定围栏建设范围、走向。

(二)围栏与标志牌外观设计应简洁,尽量与遗址本体和周边景观风貌相协调。

(三)管理用房及停车场建设工程应待乌什喀特古城保护规划编制完成后,统筹考虑管理、安防、展示等需求后,重新编制立项报告,按程序另行报批。

(四)根据工程量重新校核工程预算。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切实做好乌什喀特古城保护工作,加强专门管理机构建设、日常巡查和看护,确保文物安全。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5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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