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盘古城及古墓群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立项的批复
关于营盘古城及古墓群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保函〔2015〕23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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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5-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营盘古城及古墓群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233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上报〈营盘古城及古墓群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立项报告〉的请示》(新文物保发〔2015〕37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营盘古城及古墓群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做好营盘古城及古墓群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并注意控制工程规模、范围和强度,避免过度保护。
(二)保护管理用房应恰当选址,充分考虑日常巡查的便捷性和覆盖面,以有效发挥看护作用。同时,应严格控制建筑规模和体量,满足基本看护需求即可,外观设计宜简洁大方,注意与遗址及其周边环境相协调。
(三)保护围栏及保护标志碑应采用较为简洁大方的形式,注意与遗址环境相协调。
(四)保护围栏建议沿遗址地面遗存的边界设立,不宜盲目扩大围护面积。
(五)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应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并充分考虑后续维护成本。立项报告中所报保护围栏工程估算过高。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请你局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切实加强营盘古城及古墓群的保护和管理,做好日常巡查和看护,确保文物安全。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5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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