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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新增第三方支付公司参与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建设的公告
|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8-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2号(关于新增第三方支付公司参与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建设的公告)
为增强市场活力、引入竞争机制,根据海关总署2014年第78号公告规定,海关总署同意对符合条件的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天津融宝支付网络有限公司、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等3家第三方支付公司参与全国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建设。现将对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应为有缴纳税费业务需求的企业客户提供支付、退款、在线对账等服务,及时处理解决系统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应负责与其电子支付系统连接的商业银行开展谈判协商,向商业银行提供技术对接及运行、维护、升级等服务。
三、根据海关总署提供的系统接口标准和数据格式等技术标准,完成系统的开发、运行、维护、升级等工作。
四、依法确保信息处理过程中的安全、准确和及时,对已获取的海关、企业客户和商业银行信息及资料要严格保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五、按照海关总署2011年第17号公告关于税费电子支付业务操作规范的规定,开展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
六、有违反上述规定情形的,海关总署将停止受理其电子支付业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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