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市建筑施工扬尘和挥发性有机物三苯排放量核算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文号:
颁布日期:2015-03-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广州市建筑施工扬尘和挥发性有机物三苯排放量核算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15]63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报请审定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建筑施工扬尘和挥发性有机物三苯排放量核算办法的请示》(粤环报〔2015〕1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在我部发布挥发性有机物三苯排放量核算办法前,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编制的《广州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中三苯排放量核算办法》经公示后,可用于广州市核算挥发性有机物三苯的排放量。

《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中“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及排污费计算方法”规定:各地已出台的施工扬尘排污系数,可以继续执行,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出台施工扬尘排放系数。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编制的《广州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量核算办法》经公示后,可用于广州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量的核算,并可以先行试点开展以建设单位为主体的建筑施工扬尘排污费征收工作。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

201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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