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江苏省连云港市新增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的通知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解除江苏省连云港市新增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的通知

环办函[2014]1639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根据2013年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目标责任书项目检查情况等,2014年6月,我部印发《关于对减排存在问题的地区和企业予以处罚的通知》(环办〔2014〕56号),暂停江苏省连云港市新增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江苏省及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对通报的问题积极整改,加快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的建设进度。目前,连云港市相关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已按要求进行了整改,运行负荷明显提高,对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规范了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基本达到了解限要求。

经研究,我部决定自即日起解除对江苏省连云港市新增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请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企业进一步完善长效管理和运行机制,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稳定发挥减排效益。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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