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准配套建设原料用途全氯氟烃生产、使用装置的复函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文号:环办函[2015]1769号
颁布日期:2015-11-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核准配套建设原料用途全氯氟烃生产、使用装置的复函

青岛圣世恒业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建年产3000吨/年三氟氯乙烯、2796吨/年三氟乙酸配套生产10000吨/年1,1,2-三氟三氯乙烷项目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禁止全氯氟烃(CFCs)物质生产的公告》(2007年第43号)的规定,你公司申请并由你公司子公司甘肃东联圣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具体实施新建的10000吨/年1,1,2-三氟三氯乙烷(CFC-113)装置为该公司内部新建3000吨/年三氟氯乙烯、2796吨/年三氟乙酸装置配套提供原料,属于作为化工产品专用原料的全氯氟烃生产设施,同意你公司的申请。

你公司须按国家项目建设有关要求,向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上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确保新建装置生产的1,1,2-三氟三氯乙烷(CFC-113)全部作为下游申建的三氟氯乙烯装置和三氟乙酸装置原料使用,不得转卖或用于制冷剂、发泡剂、溶剂、清洗剂等受控用途,并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1,1,2-三氟三氯乙烷(CFC-113)的排放和泄漏;配套原料使用装置不投产,新建1,1,2-三氟三氯乙烷(CFC-113)生产装置不得开车。项目建成后,你公司应按要求上报1,1,2-三氟三氯乙烷(CFC-113)生产、使用数据,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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