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2015年第十三期和第十四期环境监察干部岗位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举办2015年第十三期和第十四期环境监察干部岗位培训班的通知
|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 文号:环办函[2015]1266号 |
|---|---|
| 颁布日期:2015-08-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举办2015年第十三期和第十四期环境监察干部岗位培训班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以下简称《通知》),提高环境监察执法队伍素质,根据《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2015年度业务培训计划〉的通知》(环办函〔2015〕195号)要求,决定举办第十三期和第十四期环境监察干部岗位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一)第十三期:2015年8月22日至29日(8月18日报名截止,22日全天报到)。
(二)第十四期:2015年8月24日至30日(8月20日报名截止,24日全天报到)。
二、培训地点
(一)第十三期: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金港大道8号,电话:0335-7815823)。
(二)第十四期:福州铭濠酒店(福建省福州市温泉公园路58号,电话:0591-88233333)。
三、培训对象
(一)第十三期:无环保相关专业知识背景、尚未参加过培训的省级环境监察机构干部、地市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和区县级环境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军转干部优先)共40人(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
(二)第十四期: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干部、福建省地市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和县(区)环境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共120人。
四、培训内容
学习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文件和《通知》等;培训污染源和生态环境监察、排污收费、污染源自动监控、环境监察稽查等业务;举行廉洁执法警示教育。
五、有关要求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通过全国环境监察队伍管理系统统一组织报名。
(二)培训班不安排接送站。
(三)请参加培训人员携带一寸免冠近照一张,报到时交会务组,考试合格后办理证件。
(四)参训人员往返交通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培训费(含食宿费)由我部承担。
(五)培训班由我部环境监察局主办、宣传教育中心承办,第十三期由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协办,第十四期由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协办。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孔祥生郑慤
电话:(010)66556435
(二)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中心张琳王岩
电话:(010)84630875手机:13693397368
(三)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陈晨
手机:13933522692
(四)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林童
手机:15860831592
(五)福州铭濠酒店郑清
手机:13850486849
附件:第十三期培训人员名额分配表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8月3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