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2010年度社会力量参与海(水)上搜救专项奖励资金申请有关材料的通知

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文号:搜救便[2010]8号
颁布日期:2010-12-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报送2010年度社会力量参与海(水)上搜救专项奖励资金申请有关材料的通知

搜救便[20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水)上搜救中心,长江干线水上搜救协调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做好2010年海(水)上搜救专项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和发放工作,请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交通部关于印发<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465号)及《关于印发〈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厅搜救字〔2009〕3号)的规定,组织好2010年度搜救专项奖励资金申请材料的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认真填写《海(水)上搜救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表一)和《社会力量参与海(水)上搜救行动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见附表二)。多个不同社会力量参加同一起险情救助的,应汇总到一个申请表中。

二、奖励范围严格限定为以下参与海(水)上险情救助行动的社会力量:

(一)参加遇险人员10人或以上重、特大险情的搜救应急行动;

(二)参加重、特大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行动;

(三)参加避免或减少水上设施或财产重大损失的应急处置行动;

(四)参加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搜救应急行动;

(五)经常参加搜救应急行动且成绩突出。

三、填报申请奖励资金数额应体现“救助效果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参与每起险情救助行动的所有社会力量的奖金总额不超过以下标准:

(一)对参加重、特大搜救应急行动的社会力量原则上分别给予3万元/次、4万元/次的奖励。

(二)对参加社会影响大或救助风险大、持续时间长的搜救应急行动的社会力量,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单项搜救行动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对长期坚持参加海(水)上搜救应急行动且成绩突出的社会力量,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

四、申请奖励资金的险情统计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各单位在填报《明细表》时应提供申请奖励资金社会力量的单位全称和银行账户信息。银行账户信息应包括单位的户名、账号、开户银行全称,由社会力量单位财务部门提供。银行账号不可使用个人银行卡号或存折号。开户银行名称须标明银行所在省、市。申请奖励的无注册公司的私营、个体、联户船舶,奖金由省级搜救中心代领代发。在《明细表》中应提供组织搜救行动的省级搜救中心全称和银行账户信息,在备注栏中注明“代发”及社会力量所有人或经营人(具体填法详见附表二样本)。

六、各单位填报的申请材料,经省级搜救中心办公室领导审阅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以书面和电子两种形式于2011年2月28日前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申请材料请注明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邓顺华、东朝晖

联系电话:010-65292258,58278514

传真:010-65292245

邮箱:[email protected]

通讯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邮编:100736

附件:附表一:海(水)上搜救奖励申请表

附表二:社会力量参与海(水)上搜救行动明细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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