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同意设立同济大学上海国际设计创新学院的函

颁布单位:教育部文号:教外函[2016]16号
颁布日期:2016-02-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教外函[2016]16号

教育部关于同意设立同济大学上海国际设计创新学院的函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拟同意设立同济大学上海国际设计创新学院的函》(沪府函〔2015〕127号)收悉。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和专家集中评议结果,经研究,我部同意同济大学和芬兰阿尔托大学合作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其中文名称为“同济大学上海国际设计创新学院”,其英文名称为“ShanghaiInternationalCollegeofDesignandInnovation,TongjiUniversity”。

同济大学和芬兰阿尔托大学合作设立“同济大学上海国际设计创新学院”,在艺术设计领域引进芬兰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合作办学,有利于培养高层次艺术设计人才,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国家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人才智力支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

附件: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信息表(1738N)

http://www.moe.gov.cn/srcsite/A20/moe_862/201603/W020160304305878119603.doc

教育部

201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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