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给予季克异开除处分的决定

颁布单位:教育部文号:
颁布日期:2013-04-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教育部关于给予季克异开除处分的决定

教人[2013]2号

季克异,男,1951年12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1968年7月参加工作,1977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6年10月任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秘书处副秘书长。2011年12月被教育部免去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秘书处副秘书长职务。

2012年5月,季克异因受贿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1038.8元。季克异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该判决为生效判决。

季克异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影响恶劣,被依法判处刑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季克异开除处分。

本决定自2013年4月3日起生效。如季克异本人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教育部

201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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