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评估的通知
关于开展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评估的通知
| 颁布单位:粮食局 | 文号:国粮办人〔2009〕1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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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7-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开展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评估的通知
国粮办人〔2009〕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为不断提高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管理水平,确保鉴定质量,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推动粮食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和《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质量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一)督促鉴定站进一步端正办站宗旨,总结鉴定经验,肯定成绩、找出差距,加强管理,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职工技能水平。
(二)检查鉴定站的鉴定条件和鉴定水平,确保鉴定质量。
(三)深化各单位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认识,不断提升鉴定站工作能力和水平,促进其健康发展。
二、评估范围
除已撤销的鉴定站外,所有批准成立的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三、评估内容
(一)鉴定机构建设与管理。
(二)鉴定站鉴定工作情况。
(三)鉴定站日常考务管理。
四、工作安排
鉴定站质量评估工作包括自查、复查和抽查三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2009年8~9月)。各鉴定站对照《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评估表》(以下简称《质量评估表》)开展自查。自查结束后,各鉴定站应向隶属的省(区、市)粮食局和有关中央企业上报《质量评估表》(含有关证明材料)、自查工作总结和整改方案,并积极落实整改。
(二)复查阶段(2009年10月)。由各省(区、市)粮食局和有关中央企业组成复查组,评估所属鉴定站工作质量和整改情况,并于2009年10月31日前将复查工作报告和鉴定站《质量评估表》(含有关证明材料)报送国家粮食局人事司。
(三)抽查阶段(2009年11~12月)。国家粮食局人事司将组成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评估抽查组,在全国范围内随机抽查部分鉴定站。
鉴定站质量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国家粮食局将对评估优秀的鉴定站予以表彰;督促评估基本合格的鉴定站改进工作;对评估不合格的鉴定站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撤销其鉴定站资格。
五、注意事项
(一)各省(区、市)粮食局和有关中央企业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务求通过此次评估工作,促进鉴定站规范化建设,提升鉴定站工作水平。
(二)各鉴定站应通过评估工作,积极总结经验,认真查找问题,落实改进措施,推动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健康、稳定发展。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曲贵强匡广忠
联系电话:010-6390609063906096
传真:010-6390609063906096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
邮编:100038
附件:1.《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评估表》
2.《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评估表》填表说明和上报材料要求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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