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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的函
| 颁布单位:农业部 | 文号:农办农函[2013]14号 |
|---|---|
| 颁布日期:2013-06-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的函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你所2013年6月7日提交的关于《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悉。现答复如下: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是关于申请农药登记时需要提交资料的要求。其中,第1.6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供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和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作出书面声明,并承诺对可能构成的侵权后果负责”,是要求申请人提交的一个书面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内容作了规定。
特此函复。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6月26日
附件:
农办农函〔2013〕14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ZZYGLS/201307/P020130708600494005540.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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