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准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批复
关于核准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批复
| 颁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2-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核准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3〕1572号
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书》(藏证〔2013〕300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2号)、《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1〕31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格。
二、你公司应当为融资融券业务依法配备有关人员、业务设施、信息系统和经营场所。
三、你公司应当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工作,逾期未完成的,本批复自动失效。
你公司应当自换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你公司在取得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前,不得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也不得进行有关的宣传推介、联系客户等营销活动。你公司在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应当按照经中国证券业协会专业评价、并向住所地证监局报备的融资融券业务方案,依法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四、你公司应当根据本批复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备所修改条款。
五、你公司应当严格履行信息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并向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营业网点所在地证监局报送工作安排。融资融券具体方案和相关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事先向住所地证监局报备。
201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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