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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 颁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文号:建标[2015]124号 |
|---|---|
| 颁布日期:2015-08-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辖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市场秩序,维护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现将合同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系。
原《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同时废止。
附件: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1509/t20150911_224826.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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