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潘新建辞职请求的决定

颁布单位:安徽省黄山市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2015-02-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潘新建辞职请求的决定

(2015年2月10日黄山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因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潘新建提出辞去黄山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黄山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潘新建的辞职请求,报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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