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辞职请求的决定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辞职请求的决定
| 颁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常委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1-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辞职请求的决定
(2015年1月29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因达到任职年龄界限和工作需要,卢国祥等13人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去所任职务的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武汉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
接受卢国祥辞去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接受张河洁辞去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接受郑永新辞去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接受刘金萍辞去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
接受张建华辞去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
接受曹衡生辞去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
接受芦新建辞去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
接受龚传忠辞去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人事任免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
接受王观松辞去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
接受刘必金辞去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接受杨国霞辞去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接受雷腾芳辞去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接受程中平辞去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委员职务。
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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