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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胡正强辞职请求的决定
| 颁布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人大常委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1-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胡正强辞职请求的决定
(2015年1月6日芜湖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需要,胡正强主动提出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主任、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芜湖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胡正强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主任、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其中,其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务,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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