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的决定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2014-03-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1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4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3月28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的决定

(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粘土实心砖、粘土空心砖的,由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生产粘土实心砖、粘土空心砖的数量处以每立方米二百元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产的粘土实心砖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由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销售粘土实心砖的数量处以每立方米二百元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由设区的市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撤销批准,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粘土实心砖、粘土空心砖,或者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由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使用粘土实心砖、粘土空心砖的数量处以每立方米二百元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