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同意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南平高速公路支队申请创建人民满意单位的决定

颁布单位:福建省南平市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2014-03-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南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同意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南平高速公路支队申请创建人民满意单位的决定

2014年3月21日南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3年12月31日,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南平高速公路支队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了关于创建人民满意单位的书面申请报告。

经主任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认为,近年来,南平高速公路支队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主动服务民生,为我市绿色发展跨越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交通保障,并主动以创建人民满意单位为载体,加强队伍自身建设,符合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授予人民满意单位荣誉称号的规定》的申请条件。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同意南平高速公路支队关于创建人民满意单位的申请,同时要求从2014年4月起制定开展创建人民满意单位活动的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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