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安徽省劳动教养实施条例》的决定

颁布单位: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2013-12-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十一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安徽省劳动教养实施条例>的决定》已经2013年12月2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12月30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安徽省劳动教养实施条例》的决定

(2013年12月2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

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95年4月24日通过的《安徽省劳动教养实施条例》,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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