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2006-04-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1997年12月11日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16日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2006年4月28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

第二条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主持会议。

第三条主任会议议题,由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收集整理提出,常务委员会主任确定,也可委托常务委员会副主任确定。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主任会议的议题,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五条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始得召开。主任会议讨论问题,要严格依法办事,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重大问题的决定,须经主任会议成员过半数赞同方能有效。

第六条主任会议研究和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召开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的联席会议;拟定常务委员会的议题计划;负责对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执行和办理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二)研究提出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建议议程草案,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日程和分组名单;

(三)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质询案和工作报告,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四)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案;

(五)听取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汇报,并对汇报中的重要问题形成纪要,提出办理意见;

(六)领导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七)讨论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八)组织省、市人大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各项视察活动,听取视察报告,并对视察组在视察中反映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九)研究部署召开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组织起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十)组织起草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专题报告和工作总结等;

(十一)办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事项;答复或解释下一级人大常委会反映的问题;

(十二)督促、检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处理情况;

(十三)研究处理人民群众对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重要申诉和意见;

(十四)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和其他重要工作。

第七条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工作委员会按规定时间提供议程草案或报告文本,由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八条举行主任会议,一般应在会议举行两天前,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将开会时间和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主任会议成员。主任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两次。临时召开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主任会议应作好会议记录,每次会议的记录,由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审阅后签字存档。需要编写会议纪要的,由主持人决定,会议纪要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主任会议纪要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有关工作部门。

第十条主任会议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办理。

第十一条主任会议决定的问题,经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秘书长同意,可以对外公布。

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可以召开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的日常工作。

关于《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任会议议事规则(修订草案)》的说明

(2006年4月27日在遵义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王兴周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就《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规则(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1997年12月,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1999年12月,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规则》进行了修订。经过两届人大工作的实践,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议事内容不断丰富,为了使主任会议议事规则进一步完善,有必要对《规则》进行再次修订。

在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时性教育活动中,主任会议把再次修订《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列入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计划,并组织专人调查研究,起草了《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修订草案)》。

根据主任会议的安排,从去年7月起组织专人调查研究,收集有关参考资料。今年3月,组织专人起草了《规则(修订草案讨论稿)》发到主任会议成员,各工委、室征求意见,并多次对讨论稿进行修改。4月中旬,主任会议对讨论稿进行认真修改,形成了《规则(修订草案)》,并在常委会会议召开之前,将《规则(修订草案)》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修改。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改前的《规则》共十一条,修改后为十二条,增加一条。修改后的《规则》增加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第六条增加了三款,即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第六条的内容是:主任会议研究和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一是督促、检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处理情况,这是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但是,具体工作任务需由主任会议来完成,因此,修改时把这一内容的增加列为第六条的第十二款。二是研究处理人民群众对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重要申诉和意见,这属于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这一工作也应由主任会议去做,因此修改时把这一内容的增加列为第六条的第十三款。三是常务委员会的许多具体工作须授权主任会议处理,例如授权主任会议修改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规范性文件,授权主任会议决定“一府两院”提请审议决定的报告或议案等等。因此,修改时,把这一内容的增加列为第六条的第十四款。第六条修改后增加三款,使主任会议研究和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的内容更加完整。

(二)增加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可以召开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常务委员会机关的日常工作的内容为第十二条。增加这一条的理由是把主任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区别开来。主任会议的内容是研究和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工作,为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准备,主任会议是法定的会议,主任会议要记会议次数,必要时要形成主任会议纪要。主任办公会议是研究处理常务委员会机关的日常工作,属于工作会议。把主任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区别开来,有利于主任会议正确行使职权。

(三)对《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在文字上进行了大量的修改,对一些提法进行了规范,使《规则》的文字表述更加准确。

以上说明和《规则(修订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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